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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是人权的基础吗?(9)

来源:哲学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2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毫无疑问,人权令人深感困惑——今天几乎每个人都承认自己信奉人权,但是很少有人会说,其已拥有一个完善的、体系性强的理论,能够解释人权是什么以及

毫无疑问,人权令人深感困惑——今天几乎每个人都承认自己信奉人权,但是很少有人会说,其已拥有一个完善的、体系性强的理论,能够解释人权是什么以及我们为什么拥有人权。关于尊严的现代理解,能够满足这一需求吗??前引①,Rosen书,第54页。

假定一个完善的、体系性强的关于我们拥有哪些权利以及我们为什么拥有这些权利的理论,并不需要涉及第(三)部分所概括的线性推导模式。理解我们为什么拥有人权,仅仅涉及我们所拥有的权利之意义。但是,权利之意义也不需要按照严格的目的论来理解——在目的论意义上,我们可以正当地从目的性命题中推导出其他权利。我在此处第(四)部分的理解,可能有点偏向于特定意义上的一种人权,我们对这种人权的理解,并不需要认同下述思考方式:权利清单可以毫无边际地扩张,远远超出我们思考的起点。当然,人权如果被理解为法律权利,那么,显然属于这种情况。我们并不能够总是证明某物是法律,仅仅因为其能从理解其他法律命题所必需之物中推导出来。

但是,权利出现在法律(宪法或人权法)中,并不是说就不需要理解我所正在讨论的那种人权了。即便是我们规定得最清晰的权利仍然可能是令人迷惑的。正如罗纳德·德沃金指出:

针对政府的权利制度,既不是一份上帝的礼物,也不是一个传统的习俗,更不是一项全民的运动。它是一种复杂而又麻烦的实践,其使政府追求普遍利益的工作更加困难,成本更高;因而,如果它不是服务于某种价值,那么它就是一种无用而又错误的实践。无论谁,只要宣称认真对待权利,并且赞同我们的政府尊重权利,那么他就必须对于权利制度的价值有所认识。他必须认同两个重要理念,至少,他得接受其中的一个。第一个是人的尊严理念。这个理念有些模糊但很有力量。这个理念与康德的名字联系在一起,但很多不同学派的哲学家也曾捍卫这个理念。按照这个理念,一个人应被视为人类共同体中的一个正式成员,如果以某种与此不一致的方式对待他,那么就是极端不公正的。第二个是政治平等的理念。我们对这个理念比较熟悉。按照这个理念,政治共同体中比较弱势的成员,与其他比较强势的成员靠自己所能获得的一样,有资格获得其政府同等的关注和尊重,以至于如果有些人享有决定的自由,而不管该决定对于普遍利益有何影响,那么所有人都应该享有同样的自由。在这里,我不想为这些理念辩护,或对它们作进一步阐释,而只想指出,任何人,只要认为公民享有权利,就必须接受与此非常类似的理念。? Dwor 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 y(Harvard Universit y Press,1977),198.

我们即便不接受德沃金对这两种理念的解释,也能理解其所阐述的权利价值。我们所需要的是——我们有时也称之为“基础”——理解权利价值的方式,其将有助于我们解释特定的权利条款,帮助我们判断得以提出权利主张的精神,并处理权利冲突和权利界限问题。?关于尊严为何对于我们理解法律权利具有结构性的作用,有一个很好的解释,参见Barr oso,“Here,There,and Ever y where”。

如果尊严被视为本节(四)意义上的基础,那么其作用可大可小,这取决于所持尊严观念的强度。在德国“航空安全法”一案中,系争法律规定武装力量有权在9·11之类的场合下击落被劫持的客机,德国宪法法院思考了与该规定有关的生命权。宪法法院坚持透过尊严这面棱镜来看生命权,由于其所运用的尊严观是一种很强的康德尊严观,因此其得出结论说:客机上无辜的乘客和乘务员,不能仅仅为了拯救其他(譬如已被劫机犯视为撞击目标的一幢大楼里)更多的无辜人士就可以遭受毁灭。?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Feb.15,2006,115 BVerf GE 118,at§122:“由于他们是为了拯救其他人而被杀害的,因此他们就被当作了物,同时,他们的权利也遭受剥夺;由于他们的生命受到国家单方面的处置,一个人因其自身所应拥有的价值就遭到了否定,其实,客机上的无辜人士本身也是受害者,需要国家的保护。” 然而,按照一种不太强烈的尊严观,第(四)种方法仅仅表明,我们在解释权利时应该认真对待个人,尊重他们的自主性,而不应把他们看作是促进普遍福利的试验品。除此之外,它不能告诉我们更多。

八、基础与特征

我们对所谓尊严的基础性作用界定得越宽泛,就越需要警惕走入另一个误区。我们不应错误地将一切权利所共有的特征当作是起基础性作用的事物。

之所以经常对权利产生此种错误认识,是因为权利的形式结构非常复杂。权利(更不用说人权)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概念。在权利话语中,特定的权利内容不仅仅是规范性的,而且表现为包含特定要求的规范性模式。该要求是绝对的,该要求不仅仅是为了保障规范得到偶然的实现。而且,该要求似乎与个人利益及个人选择有着本质性联系。最后,如果我们谈论的是人权,那么我们也在谈论平等——因为,我们所谈论的人权是每个人所平等享有的权利,只要某个人拥有这种权利,那么所有人都拥有这种权利。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qikandaodu/2021/0221/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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