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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是人权的基础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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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尊严并没有出现在美国成文宪法中,但它有时在美国宪法解释中被运用。同样,尊严作为一种宪法学说,也只能用于对某些权利的解释。尊严对于第8条修正案
尊严并没有出现在美国成文宪法中,但它有时在美国宪法解释中被运用。同样,尊严作为一种宪法学说,也只能用于对某些权利的解释。尊严对于第8条修正案禁止施加残忍和非常的刑罚似乎特别重要;?参阅Trop v.Dulles 356 U.S.86,100(1958):“第8条修正案背后的基本观念就是人的尊严”。但是,我们不会指望譬如在有关第3条修正案(士兵不得驻扎在其住宅的权利)的解释中见到尊严被援用。即便当尊严被用来解释第2条修正案(持枪权)的宪法问题时,其援用也可能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和倾向性,斯卡利亚大法官针对自由派大法官们的回应就是如此——在自由派大法官看来,只有那些保障“人格、尊严等诸如此类基本方面”的权利,才能被并入第14条修正案(针对各州)的“自由”之含义中。? Mc Donal d 130 ,3051和3055(2011),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协同意见书。 更一般地说,当我们解读《权利法案》时,可能不会有某些权利全都源自一个基础的印象。权利的历史丝毫未能表明它们源自一个基础。权利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加入权利的清单、法案或宪章中的,这就像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19条修正案,它们在不同的背景下添加进美国的权利清单中,因此,制定最初的权利清单的动机,完全有可能不同于后来推动其他一些权利加入清单的动机。当然,宪法修正案中的很多非权利条款,也是一条一条地添加进宪法的,并没有特别考虑任何理论上的一致性,如禁酒令条款、参议院选举条款、征收所得税合法条款、行使选举权最低年龄降至18周岁的条款等等。宪法修正案中所列举的诸权利,也完全有可能具有其独特的性质。我实际上并不是在主张这种多元主义的方法,但它可能是为什么有些权利(较之于其他权利)与尊严有着更紧密的联系的一个原因,我不认为我们能够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
五、定义的困难
尊严是人权的基础这一理念可能存在的困境,还来自于另一个方面。也许,“人的尊严”这一词汇太含混了,以至于无法承担任何基础性的作用。
人权法学家奥斯卡·萨赫特曾评论道:在引用“人的尊严”的任何一部人权宪章中,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其内在的含义任由人们根据自己的直觉去理解”,而这对于充当基础性作用的一个概念而言,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倘若对其含义不能通过相当清晰的一般理念予以把握,我们就无法轻易地界定其对于有关行为的规范意义。”? Oscar Schachter,“Hu man Dignity as a Nor mative Concept”,American Jour nal of Inter national La w,77(1983):848,849.克里斯托弗·麦克拉登曾指出,不对人的尊严做出定义,并非公约起草者疏忽所致。尊严写进伟大的人权公约之序言,并不是想传递任何特定的含义,而仅仅是因为起草者想要使序言听起来具有哲学意味,但如何表述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选择这一含混的概念填充进去。? Mc Crudden,“Hu man Dignity in Hu man Rights Interpretation”,675-680.
在人权领域外,“尊严”概念也因其含义模糊而饱受批评。斯蒂芬·平克针对生物伦理学领域所使用的尊严概念说,它是“一个主观的、毫无确定性的”概念;鲁斯·麦克林则指出:“这个概念绝对是含混不清的……在不澄清其含义的情况下援引这一概念,就仅仅是在使用一个标语而已”。? Steven Pinker,“The St upidity of Dignity”,The New Republic,May 28,2008 and Rut h Macklin,“Dignity is a Useless Concept”,British Medical Jour nal,327(2003),1419.
按照某些人的说法,尊严概念的不确定性,仅仅意味着我们对尊严的阐释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对尊严含义的理解还任重而道远。这与尊严作为人权的基础并非不一致,因为我们对人权的理解,就其现代含义而言,只有短短七十年,同样任重而道远。当我们说某某权利是一项人权时,这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仅仅意味着它现在被认为是所有人都应拥有的一项权利,除了这一极简主义的观点之外,我们对于人权,仍然充满争议,没有共识存在。而且,在哪些权利是人权的问题上,我们也没有取得一致意见。自然,有关权利的分歧与权利基础的不确定性密切相关。因此,建构一个确定的理论,需要在两个层面同时下功夫。按此解释,尊严是权利的基础这一命题,并非为我们指出了一个明确的前提,而毋宁是当我们在努力解答权利问题时指引我们去关注尊严问题,它蕴含着一个研究思路。比方说,在解答权利限制问题并探讨形成诸如权利滥用等概念的可能性时,我们被邀请去研究最近有关人的尊严的讨论,这场讨论所关注的是人的尊严理念所包含的德性或非解放性(non-emancipatory)方面的内容,即认为每个人在其人格中所包含的人的尊严都具有责任的内容。? 譬如参见Stephanie Hennette-Vauchez,“A Hu man Dignitas?The Contemporary Principle of Hu man Dignity as a Mere Reappraisal of an Ancient Legal Concept”,Inter national Jour nal of Constitutional La w,9(2011),32. 我的观点是,有关尊严的责任方面的理论,目前还处于发展当中,就像责任权利的概念一样,它们才开始打下地基。? Jere my Waldr on,“Dignity,Rights,and Responsibilities”,Arizona State La w Jour nal 43(2011)1107.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qikandaodu/2021/0221/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