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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是人权的基础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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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些学者认为二者是相矛盾的。⑥ Luis Roberto Barr oso,“Here,There,and Every where:Hu man Dignity in Conte mporar y Law and in t he Transnational Discourse”,Boston College Inter nat
有些学者认为二者是相矛盾的。⑥ Luis Roberto Barr oso,“Here,There,and Every where:Hu man Dignity in Conte mporar y Law and in t he Transnational Discourse”,Boston College Inter national and Co mparative Law Review,35(2012)331,357:“然而,倘若使人的尊严本身成为一项权利,那就会产生矛盾,因为人的尊严被认为是所有真正的基本权利的基础,并且,至少基本权利的部分核心内容来源于人的尊严。” 另一些人则推断说,“尊严”在不同的语境中会有不同的意思。⑦ 前引注①,Rosen书,第59-60页。 但在我看来,他们都搞错了。我们假设,尊严是我们权利的基础,而特定权利主张的作用就在于指出尊严在(言论、信仰、隐私、医疗保健等)特定领域的要求。在这些特定领域,尊严要求某某权利(譬如信仰自由或免于酷刑的自由)可能是众所周知的,因此,我们就直接说某某权利就行了,而不必再提及尊严。在其他领域,可能还没有广为接受的基准,因此,我们就只能援引尊严作为所提要求的标准: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那样:“报酬应保证……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我们不具体说报酬所应达到的水平,而仅仅援引尊严作为衡量报酬水平的方法。
同样,在一组普遍以尊严为基础的权利中,其中有一些权利要求可能或多或少地直接与作为基础的尊
严相关。譬如禁止“贬损人格”的要求:此类要求所针对的是那些最直接和最明显侵犯人的尊严的方式,如故意地把人看作低人一等。我们可以做一个类比。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司法人员拥有某种尊严;彰显和维护这种尊严,可以说是法官所拥有的诸多权利的基础。他们在公务活动中拥有身着法袍的权利,并且,如波兰宪法所规定的那样,他们有权获得“与其职务尊严相当的报酬”。⑧ 《波兰宪法》第178条第2款。 除此之外,他们在法庭上拥有其尊严不受直接冒犯的权利,这是藐视法庭罪等法律规则的基础。我们不可否认,这一权利或多或少与法官的尊严直接相关,但是,我们据此并不能排除司法尊严是法官所有权利的基础这一可能性。禁止藐视法庭的法律规则,毫无疑问与司法尊严直接相关,但是,它并不是司法尊严的全部。对于人的尊严来说,也与此类似。我们也许能够区分出一般意义上的人之尊严与或多或少直接明确地保护人之尊严的特定权利。正如我们所见,其中有些特定的权利是积极的,另一些则是消极的。这两种保护都是很重要的,但是,它们不是人的尊严的全部。尊严有时还作为判断正确对待与否的标准而出现,尽管,在一些场合是显而易见的,在另一些场合则是隐而不显的。因此,有关尊严的特定权利主张,与尊严是所有人权的一般基础,二者间并不存在矛盾,我们也没有必要为了避免出现矛盾在不同语境中赋予“人的尊严”不同的含义。
四、基础的多元
一方面,尊严可能是这些权利的基础,但却不是另一些权利的基础,我们不应忽视这种可能性。众所周知,人权是以清单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而不是呈现为一个统一的理论,⑨ 对列举式方面的若干反思,参见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 alism,292(Col u mbia University Press,1986)和Jere my Waldr on,“Socio-econo mic Rights and Theories of Justice”,San Diego Law Review,48(2011)773,793.并且,人权清单鼓励我们(尽管不是要求我们)对权利作多元主义的思考。也许,我们应该说,权利是各种各样的,权利的基础也是各种各样的:言论自由有某种基础,给予被拘留者人道待遇则有另一种基础;受教育的权利也有自己的基础,如此等等。⑩我们也不应该排除一种可能性,即我们所认为的同一种权利可能具有多重基础或多种基础性要素。
有人可能提出抗议:既然所有这些权利都是作为人的权利而出现的,那么,它们就必定是通过一个其缘何属于那种权利的理论在基础层面得到了统一,难道不是吗?也许是这样,但是,将一组权利界定为人权,可能仅仅意味着:这些权利的背后都有一个普遍的基础,因此,它们被恰当地赋予了所有人类成员。这可能意味着,每一种人权都建立在有关人性的某种事实的基础之上。但是,人性具有多个面相,权利R1可能是基于(所有人都具有的)性质C,权利R2可能是基于(所有人都具有的)性质D,权利R3可能是基于(所有人都具有的)性质E。这些权利都被视为人权,但是,不一定需要一个将C、D和E整合在一起的人性理论(或人的尊严理论)。
毕竟,尊严是重要的,并不意味着其他基础性价值就不重要了。尊严确实很重要,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断言:尊严是一项至高无上的价值,相形之下,其他可能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任何价值,都将黯然失色。有些权利可能直接基于自由或自治,而无须考虑其在有关尊严的分析中所处的地位。有些权利可能基于平等和社会正义。有些权利甚至可能间接地基于功利。?有人可能会错误地认为:因为权利的皇牌逻辑似乎取代了直接的功利计算,所以,功利主义思想在权利理论中没有任何作用。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qikandaodu/2021/0221/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