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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是人权的基础吗?(8)

来源:哲学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2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从形式上说,我想到两种推导方式,一种是演绎性的,一种是经验性的。就演绎的推导方式而言,从我们的基础性价值(比如说人的尊严)观念开始推导,我们透过

从形式上说,我想到两种推导方式,一种是演绎性的,一种是经验性的。就演绎的推导方式而言,从我们的基础性价值(比如说人的尊严)观念开始推导,我们透过分析把它解开,看看里面包含什么内容。

詹姆斯·格里芬在《论人权》一书中的论证就是一个例子。格里芬的论证始于“个人的尊严”,他指出:这个理念最好从规范上的主体性在个人生活中的重要性这个角度来理解。? Griffin,On Hu man Rights(Oxf ord University Press,2008),152. 人在规范上的主体性是在人的自主性中揭示自己的,所谓人的自主性,就是人有能力为自己决定生活的样式以及怎样过好自己的生活。?前引?,Griffin书,第150-151页。人的这种能力反过来要求人在某些关键领域里享有自由——实际上就是体现自由的某些基本权利,以保证个人对于自己的生活在没有强制性干涉的情形下做出关键性的决定。格里芬认为,我们从自主性的重要意义中还能推导出:那些关键性的选择必须是自己经受过教育的前提下做出的选择,并且必须是从一大堆有意义的可供选择的选项中做出的选择。?前引?,Griffin书,第159-169页。 在我看来,所有这一切都建立在以下或多或少具有分析性的工作之上:尊严乃是由规范上的主体性所构成,通过自主性来界定规范上的主体性,并且从保护自主性所必要的条件中推导出各种形式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如果某人否认尊严是人权的基础,或者不认为尊严(假定其认同尊严是基础)能够与规范上的主体性价值、自主性的重要意义以及自由权成功地联系起来,如格里芬所主张的那样,那么,其推论当然就会受到质疑。

格里芬的某些推导步骤部分是以经验性前提为中介的。(这些经验性前提大概是作为小前提而发挥作用的,大前提则是有关尊严的命题,或从中演绎得出的命题,或在构成上与之相联系的命题。)因此,它们也容易受到质疑——但是,现在所受的质疑既是分析层面的,也是经验层面的。当格里芬主张人权包含特定的福利权时,他指出:关键点可能在于,保护和促进自主性的必要条件,不可能通过先验的方式确定,而必须观察自主性在特定类型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是如何强化或弱化的。他说,并非所有的福利权论证都是这种类型的——“既有人主张福利对于个人自主和自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经验性条件,也有人主张福利在逻辑上是必不可少的。”? 前 引 ?,Griffin书,第180页 。不管怎样,权利的基础论者必须得同时奋战在这两条战线上。? 假如我理解得没错,Art hur Chaskalson,“Hu man Dignity as a Constitutional Val ue”,载Kretz mer 和Klein编,The Concept of Dignity in Hu man Rights Discourse,133,135给人的印象是:所有以尊严为基础的权利论证都是工具性的;他指出:将尊严引入论证的想法是所有剩余的权利都“可以根据其对于保护和促进人的尊严来说必不可少的理由而获得分析和辩护。”但这可能忽略了构成性或演绎性的要素。

我已经花了不少篇幅来讨论格里芬的理论,因为其理论与其他任何理论相比,都更好地说明这第三种可能含义,这是一种最强意义上的权利基础论。我既不打算赞同它,也不打算批判它。我只是认为,当人们说尊严乃是人权的基础之类的话时,在其众多可能含义的见解中,认识到它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

(四)解释性理解的关键

我们刚才已作讨论的方法将人权的基础想象成一个非常抽象的大前提,从中我们能推导出特定的权利,当然,这个推导过程或许还需要借助于经验性的小前提。我们从基础开始推理,并从基础中推导出权利。与之不同的另一种方法,更具有归纳性,或者说是“自下而上的”。? 此处关于自上而下的方法与自下而上的方法之区分,我是从格里芬那里获得启发的。前引?,Griffin书,第29-30页。格里芬认为其理论是一个自下而上的理论,但在我看来不是这样,因为他所给出的大前提是有关人格、尊严和规范上的主体性。见其书第30-48页和第149-158页。 接下来让我们讨论这种方法。

我们的思考始于对我们所拥有的权利的理解——可能不是一种全面的或得到充分解释的理解,而是早已广为接受的像对人权清单的那种理解。然后,我们也许会努力通过思考这份权利清单背后所必然预设的价值来加深理解。我们可能首先会问,为了产生我们权利清单上的所有权利或大多数权利,我们必须预设一个怎样的基础,进而将我们所预设的价值看作是一个大前提,借助于形式推理我们就能从中得出我们早已认定属于我们的权利,由此与前文第(三)部分所描述的那种方法联系起来。或许,自下而上的方法可能比这还要宽泛。我们可能认为预设的价值有助于我们理解我们权利清单上的权利,不管我们是否接着认定其具有形式上的基础性作用。关于人的尊严与人权之间的联系,迈克尔·罗森这样说道: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qikandaodu/2021/0221/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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