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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是人权的基础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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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但是,我们对于基础的探究,并非出于实用主义的利益考虑。有时,我们探寻基础仅仅是为了更好的理解,这里所谓“更好”,指的是“更深”,而不是“实践中更
但是,我们对于基础的探究,并非出于实用主义的利益考虑。有时,我们探寻基础仅仅是为了更好的理解,这里所谓“更好”,指的是“更深”,而不是“实践中更有用”。量子物理学是我们理解物质世界的基础,尽管出于实践上的各种目的,我们对于日常生活中一般物体的性质和活动,比微观世界中的粒子,有一个更清晰的把握,但是,为了对物质世界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我们在智识上对微观世界有着极大的兴趣,因此,我们仍然深入其中去探索。即便量子物理学给我们提出的问题远远多于给我们提供的答案,我们仍然坚信,提出这些问题并致力于解答这些问题,是我们理解物质世界如何真实运作的最好方式。这对于道德和政治理论中的基础主义来说,也有类似之处。即便我们对基础的探究,并不期望获得可用于评价权利主张的某种检测试剂,但是,在此探究过程中,我们所面对的问题有助于深化和丰富我们对人权的理解。我想,对一般意义上的价值研究来说,也是如此。理查德·普里默斯(Richard A.Pri mus)所说的权利研究中的“规范基础主义的复兴”,? Richar d A.Pri mus,The A merican Language of Rights(Ca 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178-179.是恰如其分的。法律理论家探究基础性的问题,不仅仅是为了让那些头脑更实际的同僚拥有令人印象深刻的可用于法庭之上的论据。法律理论家对基础问题探究,是因为从深层次和抽象角度理解我们所珍视的权利,与从浅层次和实践角度理解这些权利一样,具有内在的重要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追求这一深层次的理解过程中,人的尊严就一定是我们所正在寻找的那种基础。尊严有可能是这一基础性探究事业上的一条死胡同。但是,我不认为仅仅因为对尊严的探索在实用主义的意义上是得不偿失的就应该予以放弃。
换言之,我们发明尊严概念的目的不是为了直接有用。它毕竟是作为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一个显然十分重要的理念出现的。为我们提出这一理念的道德神学、自然法理论和康德哲学的传统,我们既无法改变,也不应该忽视。有些哲学家认为,我们早已拥有诸如自主、对人的尊重等理解相当透彻的概念,尊严概念并无多大意义。?参见Macklin,“Dignity is a Useless Concept”及Pinker,“The Stupidit y of Dignity”。 他们也许是正确的。但是,除非我们确信,尊严概念对于我们理解其他概念,既没有深化的效果,也没有修正的作用,否则,我们放弃对尊严的探究是不明智的。? 麦克林(Macklin)和Pinker(平克)都没有提供任何这方面的说明,而仅仅声称援引自主和一两个以尊重为基础的医药伦理学要求就能穷尽“尊严”概念的意涵。 既然(打个比方)无法摆脱我们道德和政治哲学遗产中的尊严这个概念,探究其内涵以及它与其他道德理念的关系就成为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不会谎称此处有简单的答案:学术遗产留给我们的,与其说是一个早已清晰明确的观念,不如说是一个有待解答的难题。
而且,不管我们是否乐意,一个晚近形成的传统——这次是人权宣言的传统——又使我们背负了探究有关尊严的基础性作用之命题的责任。尊严与人权之间的联系,并非我们所创造,我们只是去探究而已。这个世界(好像)信奉有关尊严与人权之间的基础性联系的命题。这些命题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有误解的,令人困惑的,或者仅仅是修辞性的。怀疑论者的观点可能是正确的,这些命题可能仅仅是伟大人权宪章中的装饰性语句,或者是隐藏难以化解的分歧的一种伎俩。但是,我们不能预先作出这一判断。无论如何,对于那些从事哲学工作的人来说,必须去探究这些命题,除此之外,别无选择。那些好心肠的活动家们可能认为有其他更重要的事情要去做,但这并不影响哲学家的任务。在劳动大分工的时代里,实用主义者早已不再关注此类命题,而是重新回到了行动的场所,但是,探究诸如此类的命题,仍然是我们的工作。在探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带有一种适度的怀疑精神。但是,不管怎样,我们应该采取一种真诚的态度。
七、什么是基础?
本部分将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探究:当人们说某事物是权利的基础时,究竟指什么?基础性的命题仅仅是象征性的吗?这个基础性命题仅仅主张尊严的重要性吗?——譬如,宣告“人的尊严作为一项权利如此根本,以至于没有一个文明社会或法律体系会否认给予有力的保障”。? 这个短语取自Nor man Rosenber g,Dignity,Rights,and Recent Legal Scholarship,American Quarterly,45(1993):429,430(评论 Michael J.Meyer and (ed.):The Constit ution of Rights:Hu man Dignit y and A merican Val ues)。 抑或,其真的意味着尊严可以被视为“人之平等权利从中产生的根源”?? Yehoshua Arieli,“On the Necessary and Sufficient Conditions f or the Emergence of the Doctrine of the Dignity of Man and his Rights”,D.Kretz mer and E.Klein(ed.):The Concept of Dignit y in Hu man Rights Discourse(Kl u wer Law Inter national,2002),1,8.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qikandaodu/2021/0221/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