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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是人权的基础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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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得出人权的这些特征。这些特征很重要,并且无所不在,我们可能因此误认为它们就是基础性要素。尽管它们是一切权利所不可缺少的结构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得出人权的这些特征。这些特征很重要,并且无所不在,我们可能因此误认为它们就是基础性要素。尽管它们是一切权利所不可缺少的结构性特征,但据此推出任何基础性的命题都是错误的。
举例来说,按照某种理论,拥有一项权利意味着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控制另一个人的义务。[51] 关于权利的“选择论”,参见,“Are There Any Nat ural Rights?”,Jere my Waldr on(ed.):Theories of Rights(Oxf 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77. 此处不适合详细讨论权利的“选择论”,我只是想指出,即便该理论是正确的,我们也不能因此推断说:自由选择是权利的基础或者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和促进个人自主。我不是说,这两个命题是错误的,我想说的是,这一形式推导过程无法有效证成这两个基础性命题。特定权利的内容可能与自由没有任何关系:譬如这项权利可能是获得医疗保健的人权。按照权利的“选择论”,我们只能说:即便像这种(与自由并没有直接联系的)权利,权利主体仍然享有是否追究义务主体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的选择权。是否提起诉讼,全然依赖于权利主体(的选择)。但是,这还不足以将获得医疗保健的权利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
我再举一个例子。我们经常认为,权利的一个特征就是,其必须能够保障其所承诺的利益或自由得到兑现,而不仅仅是偶然地会带来这些利益或自由。我拥有获得φ的法律权利,意味着我对φ的获得不受公共政策的日常变化的影响;倘若不能向我保证这一点,我就没有这项法律权利。但是,我们同样不能从中作过多的引申,至少不能推出一个基础性命题。不可否认,保障(某种利益或自由的)安全是人们主张权利时所要求的,但我们不能从中推论说,一切权利都以安全为基础。有些人会作这一推论,有时还以此为由主张:公民自由不能建立在对抗安全或国家安全活动的基础之上,因为公民自由最终依赖于安全。[52] 对这一错误想法的讨论,参见Liora Lazar us,“Mapping t he Right to Security”,in Benja min Goold and Liora Lazar us (eds),Security and Hu man Rights(Hart Publishing,2007),325.);Jeremy Waldr on,“Safety and Security”,Nebr aska La w Review,85(2006),454(in Waldron,Tort ure,Terror and Tr ade-Offs:Philosophy for the White House,Oxf or d University Press,2010). 如果这个观点还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就必须按照亨利·苏(Henry Shue)所主张的那样去理解,即人们只有在安全的环境中才能真正享受权利。[53] Henry Shue,Basic Rights:Subsistence,Af f l uence,and Polic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有关讨论参见Jeremy Waldron,“Security as a Basic Right(after 9/11)”,Charles Beitz and Robert Goodin(ed.):Global Basic Righ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207(收录于Waldr on,Torture,Terr or,and Tr ade-Offs,166). 但是,如果仅仅从“权利的意义就是确保其所保护的利益或自由”这一事实中推出这一论断,是没有说服力的。
最后一个例子涉及平等。如果存在某种人权,那么就应该平等地保障所有人都享有这项权利。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推论说:平等是所有权利的基础,尽管通过其他论证可能推出这一结论。[54]譬如,参见前引?,Dwor kin书,第272-278页。 我们也不能因此提出一个听上去更加基础主义的主张:人权的价值就是确保所有人获得平等的对待。
尊严是人权的基础这一命题会不会建立在类似错误的基础之上?这是有可能的。人们有时说:成为一个权利享有者,这本身就意味着享有特定的尊严。乔尔·费因伯格(Joel Feinber g)很早就指出:行使一项权利意味着提出一个要求。他一直认为这一分析性结论很重要,并表示:“所谓‘人的尊严’可能仅仅指被认为具有提出要求的能力。因此,尊重一个人,或认为他拥有尊严,那就是把他看作是一个潜在的权利主张者。”[55] Joel Feinberg,“The Nat ure and Val ue of Rights”,Jour nal of Val ue Inquir y,4(1970):243,252.这是一个较弱的尊严观,即便如费因伯格所说的那样,权利包含着这一尊严,我们也不能把这一尊严看作是权利的基础。因为它只是一切权利所具有的特征之一。
九、作为地位的尊严
有时,人们说尊严是一个地位概念,而不是一个价值概念。在我看来,这一说法是正确的。[56]有关这一观点的论证,参见Jeremy Waldron,Dignity,Rank and Righ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57-61. 如果我们深入思考地位概念,就有可能揭露另一种对尊严的所谓基础性作用的错误认识。
在法律上,地位或身份是一个人根据其所处环境或状况所具有的权利、权力、无权能、义务、特权、豁免和责任的特定集合。破产者、未成年人、皇室成员、外国人、囚犯,或是军人、已婚者,这些都是地位或身份概念,其中任何一个概念都包含了权利、权力等的特定集合。在英国,女王拥有特殊的权力和义务;在大多数国家,破产者会丧失特定的权能;罪犯也是如此(譬如剥夺他们的选举权);现役军人有特殊的义务和特权;未成年人只拥有成年人所拥有的部分法律权利和权力;等等。在所有这些情形中,特定的地位或身份概念很像是一个概括某人在这些情形下拥有的权利、权力等这份清单的缩略语。我们如果愿意,可以不辞辛劳地将这份清单一一列出。就拿未成年人来说,我们可以列出:(1)如果X不满十八周岁,那么X就拥有获得其父母抚养的权利;(2)如果X不满十八周岁,那么X没有订立特定合同的权力;等等。或者,拿破产者来说,我们可以列出:(1)如果Y被判定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那么Y就不得进一步举债;(2)如果Y被判定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那么Y就有资格获得债权人的保护;等等。但是,我们不会这么做,我们只会说,在法律上,X是个未成年人,Y是个破产者,这就已经概括了所有这些信息;我们对于破产者、未成年人等术语的专业性法律含义的理解,本身就包含了拥有这一身份的人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地位之详细信息。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qikandaodu/2021/0221/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