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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是人权的基础吗?(12)

来源:哲学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2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因此,如果人的尊严是一种地位,那么我们就应该说,人的尊严不仅仅包含一组人权,而且还包含一种基本理念,其既可解释每一种人权对于我们人类的重要性

因此,如果人的尊严是一种地位,那么我们就应该说,人的尊严不仅仅包含一组人权,而且还包含一种基本理念,其既可解释每一种人权对于我们人类的重要性,又可解释这些人权作为一个集合体对于我们人类的重要性。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在本节中早先曾考虑过的一个反对意见就不对了。也就是说,通过声称尊严仅仅是一组权利的缩略语而批评尊严是权利的基础这一命题,是不对的。人的尊严不仅仅是一组人权的缩略语,它还指这些人权背后的使它们统一起来的基本理念。

十、尊严的根基

我写本文的目的是为了探究“权利源自尊严”或“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基础”之类命题所可能遇到的难题。还有最后一个反对这类命题的意见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当我们说尊严是人权的基础时,经常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尊严是一种不可化约的价值,我们在熟悉的人权宪章所确认的权利下面,刨根问底,一旦我们挖掘到尊严,就没有必要再往下挖了。但是,当尊严成为其他场合里所讨论的对象时,我们经常认为,尊严是一种有其自身基础的价值,因而值得探究尊严的根基是什么,以及人的尊严源自人类个人或人类物种的何种特征。譬如,有人说我们的尊严存在于上帝对我们的要求之中,或者我们人类是由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63] 关于前一种观念,参见Jürgen Molt mann,On Hu man Dignit y:Political Theology and Ethics(Fortress Press,1984).关于后一种观念,参见Jere my Waldr on,“The I mage of God:Rights,Reason,and Or der”,John Witte and Frank Alexander(ed.):Christianit y and Hu man Rights:An Introduction(Ca mbridge Universit y Press,2010),21. 也有人借用康德的理论说,我们的尊严建立在我们拥有道德能力的形而上学含义基础之上:我们拥有按照原则行事的能力,即便当每一种经验性冲动或倾向、每一种情感和每一种自利动机都迫使我们走向反面。[64]前引?,Kant文,第42-46页。 另有一些人说,尊严的根基在于:我们拥有为自己的生活负责这一非形而上学的日常能力,并且,我们承认他人同样具有此种能力。[65]前引?,Dwor kin书,第202-214页。还有一些人则说,尊严在一定程度上根植于人类物种的特殊性,每一个个体作为人类成员都带有这种特殊性,即便他或她实际上并不拥有区别于其他物种的品质和成就。[66]参见前引?,Kelsen书,第174页以下。 正如我在第五节所说,权利论者有关尊严的基础性命题,并没有提供一种清晰的尊严观念,而毋宁向我们提出了有关尊严理念的问题和争议——倘若不对这个所谓的基础本身从事更深层次的探索,就不可能解决这些问题和争议。

我们所谓的基础性理念,最后表明需要探究其本身的根基,这是一个问题吗?我不这样认为。X是Y的基础,可能是一个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命题;该命题的意思可以是:X以一种有趣的方式阐释了Y,或者Y可以从X推导出来;而不一定是看起来的那样:X就是最底层的基石。我们不能排除存在更深层次的价值W的可能性,W能够进一步阐释X,或者X这样的观念可以从W中推导出来。我猜想,有人可能会将此理解成:严格说来,尊严是多余的,我们完全可以绕过路上的尊严,径直走到最深层次的基础性理念那里。但是,这样一来,尊严在组织和说明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最深层次的基础性理念的某些特殊方面(而非其他方面)的作用也就丧失殆尽。

其实,还有一个选择,我们可以运用前面第九节所讨论的框架来传递下述思想:对尊严的援引不仅仅指向构成特殊地位或身份的那些权利,而且也指向将那些权利统一起来的基本理念。这一基本理念可以被认为是“尊严的根本内容”、“尊严的根基”或“尊严所包含的权利的根基”。那个框架甚至传递了尊严和权利互为基础的思想——倘若按照我在第九节所提出来的观点来看,尊严是一个地位概念,那么,这就不足为奇了。明智的做法就是不要对此大惊小怪。第九节通过专业性的法律方法讨论了地位概念。但是,道德哲学家和其他人在更加宽泛的意义上使用(与尊严特别有关的)地位概念。一旦我们认识到,专业性的法律分析并没有表明,尊严(地位)是其所包含的诸权利之基础这一说法,遭遇到了无法超越的反对意见,那么,我们就可以容忍尊严的广义概念,并在图1至图3所显示的模式之间不做严格区分。[67] 本文收录于《人权的哲学基础》时,下面三张图被省略了,现根据网上的电子版(发表于2013年1月,系纽约大学法学院“公法与法律理论研究论文系列”第12—73号工作论文,http://ssr n.co m/abstract=)予以恢复。——译者注

图1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qikandaodu/2021/0221/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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