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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是人权的基础吗?(4)

来源:哲学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2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按照另一些人的说法,定义上的困境恰恰表明,尊严实际上是一个可争议的概念,因为早已形成了各种相当确定的尊严观,尽管这些尊严观之间是相互争执的。

按照另一些人的说法,定义上的困境恰恰表明,尊严实际上是一个可争议的概念,因为早已形成了各种相当确定的尊严观,尽管这些尊严观之间是相互争执的。? 关于一个可争议的概念伴随着多种相当明确的观念的想法,参见Ronald Dwor 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 var d University Press,1977),134-6.另请参见McCr udden,“Human Dignit yinHumanRight sInt erpr et at ion”,679-680. 在现代政治哲学中,不仅仅对“尊严”这个术语的使用越来越多,有关尊严的理论也越来越多。早期有基于自主道德能力的康德尊严理论,也有基于按照上帝形象创造人类之命题的天主教尊严理论,晚近则有我和其他学者所提出来的作为一种地位的尊严理论,还有罗纳德·德沃金在《刺猬的正义》一书中所提出来的尊严理论。? I mmanuel Kant,Ground wor k to the Metaphysics of Mor als,Mary Gregor(ed.)(Ca 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42-46;John Paul II,Evangeliu m Vitae (March 25,1995);Jere my Waldr on,Dignit y,Rank,and Rights (Oxf ord University Press,2012);Ronald Dworkin,Justice for Hedgehog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0),202-214. 这些相互竞争的尊严理论,在对抗中发出了如此不和谐的噪音,以至于丝毫不能使我们相信权利的背后有任何共同的基础存在。至少已有一个学者指出,假如我们把尊严视为权利的基础,那么我们很可能会以不同的权利观与不同的尊严观相匹配的形式而告终。在这位学者看来,大西洋两岸宪法上的尊严与权利观,早就属于这种情况。? 参见Neo mi Rao,“On t he Use and Abuse of Dignity in Constit utional Law”,Col u mbia Jour nal of Eur opean La w 14(2008):201以及Neo mi Rao,“Three Concepts of Dignity in Constit utional Law”,Notre Da me La w Review 86(2011):183.

当然,政治理论中的基础性理念(foundational ideas)作为可争议的概念(contested concepts)出现,并不是第一次。有关自由含义的争议已为人所周知。? Isaiah Berlin,“Two Concepts of Liberty”,收录于其论文集Four Essays on Libert y (Oxford Universit y Press,1969),118. 民主也曾被当作是本质上可争议的概念的一个典型例子而被援引,援引者正是为我们引入可争议的概念这一思想的哲学家。? ,“Essentially Contested Concepts”,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56(1955-1956),167,168和183. 平等和法治也是如此,在阐述其最重要的定义性特征时会产生争议。?参见Ronald Dwor kin,“What is Equality?I and II”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0(1981),185和283以及Jeremy Waldron,“Is t he Rule of Law a Contested Concept(in Florida)?”La w and Philosophy,21(2002),137. 当人们把这些价值看作是基础性的价值时,如何恰当地构造这些价值就会产生更大的争议。因此,自从人们认真地对待出现在那些伟大人权宪章之序言中的基础性命题时,围绕尊严的确切含义的争议越来越大,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人权真的需要一个基础吗?

另一方面,定义“尊严”一词的困难,迫使我们进一步思考:为了兑现对人权的承诺,我们是否真的需要一个基础性理论?有了这样一个基础,我们是变得更好了,还是更糟了?我们现在将人权与一个基础性理念联系在一起后,产生了更多的难题(我们原本能够相当清晰地理解人权),因此,似乎不值得这么做。正如乔治·卡特伯(George Kateb)指出(尽管他实际上并不认同这一点):

不管几个世纪以前的情况怎么样,当前对人权的辩护很少需要理论解释。我们为什么要大费周折地去为人权辩护,宣称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基础或部分基础,从而制造更多的麻烦呢?理论上的辩护会招致哲学上的怀疑论,这对于激发思想来说可能是有益的,但是今天很少有(尽管并非没有)理论会说:人权(用杰里米·边沁的话来说)是“站在高跷上的胡说”,人的尊严理念则增添了更多的胡说。?前引①,Kateb书,第1-2页。

从众多实用主义的观点来看,这种说法听起来可能是合理的。如果我们的实用主义仅仅是为了促进人权,就像人权活动家所追求的那样,那么我们也许就应该放弃探寻人权的基础,尤其是将人权建立在尊严基础之上的做法,是徒劳无益的。我们所应该做的是把钱送给大赦国际等机构,这就可以了。如果我们的实用主义是为了官司的胜负,就像律师所追求的那样,那么我们也不可能觉得有关尊严的基础性地位之命题会很有用。任何有关此类命题的理论都不可能产生明确而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思路,能够用于支持特定的权利主张。律师和法官之间,对于所谓的基础性前提,会产生各种分歧。他们对其性质和定义会产生分歧,他们对如何从中做出推论以及它的基本内涵是什么,肯定也会产生分歧。歧见丛生的这种状况表明,律师围绕法律权利而展开的脱离哲学基础的辩护活动并没有因此有明显的改善。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qikandaodu/2021/0221/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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