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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拥抱哲学到越过哲学梳理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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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回顾我国客观归责论的发展,笔者梳理近十年的相关学术成果,认为其在过去的研究路径中,不管哪方哪派都未能从根本上动摇其以“法所不容允的风险的
回顾我国客观归责论的发展,笔者梳理近十年的相关学术成果,认为其在过去的研究路径中,不管哪方哪派都未能从根本上动摇其以“法所不容允的风险的创造和现实化”为基线,也不能改变其以“风险”作为合理性的主因。客观归责论在未来的完善中不可避免地要回答“究竟以何种条件作为判断基础和判断立场”[33]80,这势必要在个人认识和一般认识中做出抉择或调和。正如罗克辛所言:“在目的理性的刑法论体系中,各要素的意义并不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而是刑法判断所设计的犯罪论阶层在刑事政策上的使命。”[32]
这也是笔者所持的观点,即刑法因果关系判断应考虑行为人主观状态的一般立场,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兼及一般认识与个人认识,需要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做出符合事实的把握,合理运用客观归责说来划定责任的外围,着重考察行为与法律所不容允的危险行为之间的联系,再依据结果是否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以及行为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来限定责任的外围。这与刑法中的责任自负原则(又称自我负责原则)是一贯的,即一个人原则上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结果是由于第三人或被害人的行为介入而发生,先前的行为人不需负责,该原则为刑法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最基础的归责,即一个人需要负责自身不对法益造成侵害,而不能负责他人对法益所造成的侵害,前者能够客观归责而后者是不足以客观归责的。司法实践在不同情形下也存在着不同的判断难度,在客观的法益层面,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的种类会导致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存在不同情况,譬如侵犯人身类犯罪就比侵犯财产类犯罪在判断难度上更高一层,其原因在于前者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联系,这一关系更为复杂难断,往往会出现其他的介入因素和异常事故,而后者可以简化为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联系,其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相对简易的。在主观的罪过层面,罪过的不同形式又会影响到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譬如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前者的判断难度就要更高,理由就在于不论是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判断,还是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推断,都不可能忽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状态。
五、结语
条件说与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三种形态、主观归责说与客观归责论、四要件与三阶层等,此间的因果关系理论从未在中国刑法学界达成共识,这是学术争鸣的必然现象,维系着鲜活的学术生命力。我国学者在一轮轮学术浪潮中拉高下限、刷新上限,结合当时的现实情况与法制水平推动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刑法化、国际化、中国化,彰显出几代研究者的学术奋进和学术良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相关研究思路与学术氛围都在向刑法化靠拢,论述中偶然、必然的字眼基本已销声匿迹。新世纪以降的研究者善于从当下的刑法规范和刑事政策出发,将相关的讨论导向更加多元的刑法场域。可以断言,我国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已经完全从哲学樊篱中一跃而过,重构起百家争鸣的刑法学术场域。因果关系理论在学术界的推陈出新,推动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问题的新标准和新方法,并通过进一步地梳理总结现有成果,结合德日刑法中客观归责说、风险判断说的前沿研究,为司法适用提供一条中国化、国际化、合理化的判断标准,为解决现实中较为复杂的介入因素、异常情况等因果关系难题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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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qikandaodu/2021/0616/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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