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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拥抱哲学到越过哲学梳理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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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偶然因果关系的态度,存在支持和否认两种。支持一方认为“它的不存在不能一概而论,就说有或没有。在客观上它就是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
对于偶然因果关系的态度,存在支持和否认两种。支持一方认为“它的不存在不能一概而论,就说有或没有。在客观上它就是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的”。支持者希望分情况进行讨论,当行为人能够预见结果时,偶然因果关系足以作为刑事责任的现实理由,反之则不足以作为刑事责任的现实理由。反对一方大力抨击这种区分,认为“通过行为人能否预见来确认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其实是在否认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客观属性,跳向唯心主义的立场”。同时他们一再强调因果关系的客观属性,指出“必然和偶然都是事物发生联系和发展的客观趋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借此造成因果关系这一客观存在与预见能力这一主观意识互为对立。这一时期的研究,并未出现明显的学派分流和学术分层,观点相左的论争起于不同研究者对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的不同认识。偶然因果关系论经受误解而被贴上唯心的标签,必然因果关系论就无须自证有理,便“不战而胜”的成为通说。
(二)刑法因果关系中预见能力的地位
也有学者提出“运用而非套用”的方法论。梅泽濬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及其在刑法中的运用——读书心得》一文中主张不应染上教条主义的病症,将马克思列宁的全部论述生搬硬套到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中,而是要在刑法因果关系研究领域,适度输送马列主义的一般规律和基础思想[5]。
刑法是以谦抑性和严厉性著称的部门法,必有创设出来的目的和功能,因果律的应用要与其特质和权利义务关系相适应。这种适应在三个条件中彰显,一是重视人的效用,在自然科学和哲学领域中,人的行为不过是诸多原因之一,向结果施加的“力”远逊于自然等其他客观事物。在刑法学规范中,人的行为作为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一切原因或结果中最优先级的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就是在这种对人的优待中被思索的。二是体察人的主观,因果关系的查验在自然科学、哲学以及其他人文科学中,自变量被确定是首要任务,但刑法基于责任主义的要求不能终结于此,不再去体察行为人的预见义务,即对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已经、可能或应该预见到,用来解决刑事责任的归属问题。三是要正视人的能力,只要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预见,就不能承认他对其间的因果关系毫无感知。这取决于行为人做出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和生活经验的判断能力,刑法必须对不同行为人对结果所展示出的这项能力进行评价。这一方法论意识到刑法的特殊属性,拔高了人的行为在刑法因果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就注入主观能力具备可观察性的要素,可以认为是“归因再归责”的责任论的雏形。
在司法实践中,哲学化因果关系所具有的解释力相当弱。例如在“张某深夜行走在废弃工厂内,唯一一盏照明灯突然熄灭,致使张某踩伤在此休息的戴某”一案中,张某在行走过程中,没有采取放缓脚步或减轻力度等规避侵害结果发生的积极作为,那么踩伤戴某就具备了很大程度上的必然;而戴某选择在荒废的工厂内部过夜又有着一定的偶然。用哲学因果关系来解释,整个案件就交织着偶然性与必然性[6]。使得不同审判主体的结论无法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间得到统一。即便法官能以自由心证对因果关系做出或立或破的判断,却也难以对其对立面不能成立做出实质证明。察其根本,“强大解释力”表象之下是仅有的抽象定义,缺乏具备司法适用性的具体规则和适应复杂案情的归因标准。
三、抽离哲学: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去哲学化
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在20世纪50年代的哲学化、政治化,使它一开始就被带离大陆法系的研究路径,有条件说之表征而无实质研究进展,此后近20年时间其研究都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接续上学术界长达10余年的研究断层。以此为契机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继续发展。
(一)因果关系的刑法化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刑法学界的讨论提供了法律依据,诸多刑法概念的界定、辨析工作又重新被提上议程,最早一批被放在台面上讨论的就有刑法因果关系。这场讨论承接20世纪50年代的方法论,李光灿的第一篇研究因果关系的论文就“再续前缘”。李光灿较为完整地呈现出偶然因果关系的全貌,对其在定义和关系上做出辨析。指出它出现在这一对一定不移的原因与结果和那一对一定不移的原因与结果(两对必然因果关系)在现实中发生交叉相碰的特定情况。从作者的态度来看,对哲学化的盲从要冷静得多。作者对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体系中出现形式上的差异做出理性的比照,指出前者只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这一种正当形式,后者却包纳两种:偶然因果关系和必然因果关系[7]。然而文章中的引述,大多还是来自50年代的学术成果和马列主义的著述。这也是为何文章虽在哲学和刑法中对因果关系做出区分,甚至着手实施刑法因果关系的观点展示,却依旧同20多年前的研究者一样拐入哲学化的道路。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qikandaodu/2021/0616/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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