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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拥抱哲学到越过哲学梳理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重(7)

来源:哲学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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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童德华在2001年《政治与法律》一刊上发表的《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层次及其标准》一文中,从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内容出发,为它的判断确立了层层递

童德华在2001年《政治与法律》一刊上发表的《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层次及其标准》一文中,从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内容出发,为它的判断确立了层层递进的三个层次。第一步,审核客观事实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这与条件说所做出的事实因果关系判断具有同质性。第二步,审查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客观事实向结果施加的作用力。当行为无论合法与否,都不能影响结果的发生,则认定该行为不具备对结果的作用力,从而终结该行为的判断,这一步审查能够确保生活行为和合法行为不会进入价值判断环节。第三步,判断该行为是否需要得到刑法意义上的评价[17]。这又与条件说所做出的法律因果关系判断有着同质性。总的来看,第一与第三步与条件说基本是同出一辙,第二步却有着相当的价值。

刑法化的因果关系理论初具体系性和规范性后,其研究思路分两条路径:一条是“致广大”的宏观讨论,继续划定学术讨论的边界和原则;一条是“尽精微”的个罪研究,入微考察各罪名或各类型化犯罪中的归因归责。如在《帮助犯因果关系检讨——以共犯处罚根据论为视角》[18]《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优势之比较》[19]《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及其在不作为犯中的运用》[20]《环境污染犯罪中因果关系问题研究》[21]《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相关问题探讨》[22]等文中,深入研究了取证、举证、刑事立法、实践障碍、定罪量刑、因果链条分解等问题。也有学者将刑法因果关系与社会生活中疫学、医疗、自然环境、网络空间等场域相结合,如《“疫学因果关系”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23]《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刑法保障机制》[24]《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环境污染犯罪中的适用——基于130份刑事判决书的定量研究》[25]《公共事件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26]《非法行医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王某某非法行医案为例进行分析》[27]等文,这种跨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内涵和外延。

当刑法因果关系的要旨渐次趋于归责的横向回归,与当代社会中风险治理愈发日常化、制度化的纵向演化相遭遇,就会催生出日益复杂的因果关系判断和归责问题。劳东燕在《责任主义与违法性认识问题》一文中,基于“风险社会”这一背景,认为“风险是不可能被消灭的,人类为了现代化、工业化的便捷而需要去忍受它”[28]。作者试图以“义务分配”从根本上影响客观层面的归责,指出“当风险被容允时,该风险与之对应的行为人不会被科以刑法层面上的注意义务。当风险不为容允时,与该风险相应的行为人就要被分配刑法层面上的注意义务”。这与德国学者的“危险增加原理”有着一定的近似性。

(四)刑法因果关系的多元发展

作为刑法理论研究的后进国家,理论转型所承受的过渡成本会少很多。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可的客观归责论,当日本还处于从相当因果关系说向客观归责论的艰难转型时,我国刑法学界便可无障碍地参考应用了。该理论虽未在我国取得通说的地位,却有着较为坚实的研究基础。同大多数主流学术观点无二,客观归责论虽力主者众,但在我国学术界也存在着支持、反对、折中的立场。

陈兴良在《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一文中,提出客观归责论加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组合,足以解决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历史遗留难题。一是归因归责问题,即厘清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间的混乱关系。二是主观客观问题,客观归责论引出“客观也可作为归责依据”之新见[29],使研究者不得不对现有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关系进行反思。李冠煜在《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一文中,评述了客观归责论的内部矛盾,即危险判断方法的选择困难。若以特定领域或群体内的一般人在行为时的认识能力为判断标准,则是对行为人提出模板化的苛责;若是以行为人的个体认识能力和个人人格作为风险判断方法,客观归责就演化为实质的主观归责[30]。为答复这些质疑,客观归责论也在进行着判断范围的内部扩充。面对行为人模板化和主观归责的指责,支持派的学者施以积极的改良,主张采取“一般认识+特别认识”的判断模型。折中说主张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因果关系理论不需套用客观归责论,但要将客观归责论作为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在方法论上,要考虑主客观间的选择性、判断思维的先后性和体系内部的兼容性。

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客观归责论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在学界也是百家争鸣。在早期的研究中,它被用作制约条件说可能会导致的“责任过度扩张”,仍是实质判断中的一个环节。随着研究日益深入,尤其是德国学者罗克辛将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两个逻辑层次剥离,条件说只作用于前一逻辑层次,即通过查验主体、客体、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等现实要素,在事实判断中框定刑事责任的最大外围。客观归责论适用于后一逻辑层次,即超越因果关系去回答因果关系问题的下一个问题。在价值评价中涵盖目的论和行为论,先以“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缩小外围,再以“实现法所不容许的风险”限定外围,最终以“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划定刑事责任的范围,为归责做出结论性答案[31]。日本学者在反省中做出调整:一边接受客观归责论,一边着手改造,成效就是本土化的危险的现实化理论[32]139。该理论将着力点放在对“危险是否已经现实化”的考察,判断实行行为是否已经现实化为危害后果。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qikandaodu/2021/0616/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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