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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拥抱哲学到越过哲学梳理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重(4)

来源:哲学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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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龚明礼在1981年发表于《法学研究》第5期上的《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文发扬李光灿的学术观点,不仅认可了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意义,而且进一步指出“

龚明礼在1981年发表于《法学研究》第5期上的《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文发扬李光灿的学术观点,不仅认可了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意义,而且进一步指出“问题并不在于不同的表述方式,而在于所表述的概念的实质”。的确,哲学家在给出因果关系的实质定义之前就明晰了它的各项属性: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性、时间的先后性。同时,如果以纯粹哲学化的标杆判断行为人,认为只有行为对于结果起到引起作用和决定作用才算必然联系,那么,偶然因果关系就不足以到达“必然”的高度,只可能起到“引起”“促进”和“补充”作用,因此就不能成为“因”。这与司法实践是相悖的,比如在“甲攻击乙后离开,腿部受伤的乙在艰难站起后又支撑不住,再度倒下被驶来的汽车撞死”案例中,甲的攻击行为对乙的死亡结果究竟是起到“引起”还是“决定”作用,是次要原因还是偶然因果关系,难以判断,暴露出哲学因果关系面对复杂案件缺乏适应性[8]。这些观点在龚明礼与李光灿共同完成的著作《刑法因果关系》中得到进一步的阐明,书中列举了偶然因果关系两大情况,每一情况又细分为两种小情形:时间叠合型因果关系、前后独立型因果关系。

龚明礼运用形式逻辑立论,不仅承认偶然因果关系,而且决定为它建立一套归因系统。该过程就刑法而研究刑法问题,带有鲜明的刑法部门法属性,其对“各条件均是等值等价”的否决态度,颇有大陆法系条件说“原因并不存在于一个结果的所有条件的总和之中,而存在于各个具体的条件中,哪怕该条件对这个结果的成就需要搭配上很多别的因素”的意味。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化维度

许多学者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去哲学化了的刑法因果关系,纷纷发文对此观点进行批驳。陆烽在1983年《现代法学》第1期的《偶然因果关系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基础吗——与龚明礼同志商榷》一文中,通过对比龚文所提“引起”和哲学因果关系的“引起”,指出这是两个全然不同的概念[9]。对龚明礼在《论犯罪因果关系》中举出的例子,陆烽把案件划分为打人这一“局部场地”、“被撞”这一“局部场地”,主张甲殴打与乙受伤在前一“局部场地”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当脱离这一“局部场地”,行为和后果的联系就失去了任何基础,因此就不能在前一“局部场地”中的甲行为与后一“局部场地”中的乙“被撞”间产生一个“因果联系”。陆烽认为当两条因果链条发生碰撞,前一因果链已经在撞击中被“覆盖”,其继续展开的可能性被消解殆尽,无法再继续延伸。该因果链条的结果就是“它未遭受撞击时最后阶段的样态”。文末的文字颇具50年代的风格,指出“不坚持马列哲学的一般原理,不遵循唯物辩证的观点,就不可能正确认识到犯罪过程中各行为与结果间的联系”。

曾宪信在1982年《法学研究》第4期《对犯罪因果关系的几点看法》一文中提出偶然性与必然性的辩证统一,指出“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相对的”。基于“偶然性与必然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的发展规律,虽然犯罪中的行为和结果只有也只能有必然因果关系,一类是行为与结果间本就存在确定不移的、一定如此的联系,另一类则可以是偶然性转化为必然性的联系。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自然科学维度

有学者试图为这场论战再起、旷日持久、日趋激烈的学术纷争画上句号。何秉松在1994年提出“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之争的终结”,他认为对偶然、必然因果关系做出普遍意义上的区分是难以做到的,其缘由在于既无法达成对因果关系中诸多的通识,又回答不了近代以来发现的大量科学现象对传统因果观提出的质疑,如系统论、耗散论、信息结构等[10]。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原则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把用以研究有机、无机事物或现象的方法拿来审视现实的行为、结果,这在侯国云编著的、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刑法因果关系新论》中得到贯彻。书中运用纯粹的自然科学理念,重新思考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各个概念,并在定义上赋予它们现代科学意义上的新意。侯国云为各种可能性设置了与之对应的概率区间,具体将其量化为无限近似于100%(绝然性)、近似于100%但仍不会为100%、50%上下浮动(或然性)、近似于0但仍不会为0(偶然性)等几个区间。

必须指出,法学并非是哲学、自然科学的附庸,它有它自身要践行的使命。自然科学的任务是认识世界,哲学的功用在于解释世界,法学的目的则是规范性目的在现实中的实现。这意味着法学和法律面临的事物都是业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着的,而不是假设虚构的、主观臆想的。具体而言,刑法的任务落到实处就是刑事责任的归属,它并不负有弄清车祸中撞击的物理学原理或投毒中毒药的化学知识的义务,也不关心在哲学或在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因果联系,它要做的是从结果追溯原因,即对一个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或法定的引起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追出原因。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qikandaodu/2021/0616/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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