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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拥抱哲学到越过哲学梳理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重(2)

来源:哲学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虽然怀疑刑事责任的范围,却也未提出确切的偶然因果关系理论,而是引入程度作为刑事责任的判定依据——人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引起社会危害的原因,程

虽然怀疑刑事责任的范围,却也未提出确切的偶然因果关系理论,而是引入程度作为刑事责任的判定依据——人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引起社会危害的原因,程度有大有小、有强有弱,可以是主要的、占据支配地位的,也可以是辅助的、居于次要地位的。程度说有着先天的缺陷,首先,次要原因被定位在模糊且暧昧的地带,并未将它归到偶然因果关系或必然因果关系中去。其次,它自身缺失判断程度的能力,未能建立标准来明确哪些行为是主要的,哪些又是次要的。这种体系性的缺陷,并非由于作者的懈怠或疏忽,而是由于哲学对解决究竟何为主要、何为次要提供的帮助只限于定义,即用哲学化的用语去解释它,但对出具一套详尽的标准是无力的。

偶然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另一位苏联学者库德里亚采夫通过例证“被故意伤害者在治疗时因医院失火而死亡,故意伤害者对其死亡结果不具责任性”,将免责归因于无罪过。据此,得出在“刑法定罪中,偶然性的损害结果同样不能免责”的结论。这成为对偶然因果关系存在的论证。该理论在实践中近乎无限制地扩展刑事责任:行为人面对任意的偶然结果,只要感到其演变为实际的现实可能性就要负责,未免对行为人过分苛责。

必然因果关系在50年代初所受到的质疑,致使学界的天平渐渐倒向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偶然因果关系理论遂成为学界通说。现今的俄罗斯教义学承接了20世纪50年代的通说,认为“偶然性也是必然性的侧面,不可否认偶然性规律有着成为原因的可能”。马克思在唯物辩证法中指出,“偶然性与必然性能够相互转化,相互依存”,这是偶然性的侧面身份得以确认的哲学基础。列宁的《论战斗唯物主义》指出,“没有站得住脚的哲学作为支持,是没有办法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袭和资产阶级世界观的复辟的”[3]。这场旷日持久的偶然与必然之争是对列宁主义的响应,双方为各自的学说打造起牢固的哲学基础,使因果关系哲学化成为苏联刑法的宿命。

二、拥抱哲学: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化

苏联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哲学化,其原因在于用哲学对刑法教义学进行规范;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哲学化,其原因在于学步苏联,使自身理论的出发点源自哲学,对于责任的判断和归属都要从哲学中寻找依据。既然师从苏联,便不能不聘请苏联刑法专家在我国政法院系开设课程教授理论,并译介苏联刑法学教科书及相关著述供我国学者学习。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哲学化

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首场司法改革,其中一条关键的隐性动因正是响应阶级斗争的要求。学界在“破旧”上发起“推翻陈旧法学,批判旧法理论”的学术自省,全盘否认旧刑法说,刑事古典学派的行为中心论与刑事实证学派的行为人中心论被清扫出门。在“立新”上效仿苏联法学,以苏联为模板勾勒出我国刑法学的概貌,采用一些教条主义方式的生搬硬套,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阻碍了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同时,在当时的司法改革运动中,要求实务界搭起司法审判制度的“人民维度”“政治维度”和“法律维度”,再造司法人员的意识形态[4]。虽未提出“哲学维度”,但对刑法因果关系而言,它在任一维度的改革都会深受哲学影响,少不了阶级斗争、唯物辩证法、马克思法哲学等颇具哲学性质的思想作为改革纲领。

50年代苏联关于偶然因果关系的论争,自然而然地波及我国,触发我国刑法学界理论研究的第一波高潮。对相关理论的引进和批判,构成了我国初期因果关系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何尽可能地将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中的因果关系论带入刑法因果关系、如何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运用于刑法因果关系,是当时学者研究的着眼点。由此引申出两项具体工作,一是界定相关名词的定义,如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必然性、偶然性,使之在本土的语境下得到确切的语义表达。二是相关关系的梳理,如哲学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免除、偶然性与必然性、原因与条件、行为与结果。

虽有不同理解的热烈讨论,但相关文章的参考文献高度一致,不外是毛泽东、马克思、列宁的著作。偶有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和休谟的因果观,但都必须在批判其是经验主义和唯心主义后加以适度引用。学术界的禁区林立和苏联出现法律虚无主义前的征兆相似,使得流行的论文在性质上相近,没能离开哲学和政治的场域,在内容上同质。总之,在很大程度上复制了苏联的理论,甚至在研究思路上都拐入同一条弯路,误将偶然性与必然性间的辩证统一视作因果关系。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qikandaodu/2021/0616/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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