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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拥抱哲学到越过哲学梳理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重(5)

来源:哲学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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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刑法因果关系的多元维度 高铭暄在1982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版刑法统编教材《刑法学》中,否认了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在1989年再版的《刑法

(四)刑法因果关系的多元维度

高铭暄在1982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版刑法统编教材《刑法学》中,否认了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在1989年再版的《刑法学》中,偶然因果关系则以观点展示的形式出现,作者并未对其进行存在与否加以判断和讨论。在2000年再版的《刑法学》一书中,偶然因果关系得到态度鲜明的承认,被放置在犯罪客观方面内部,与必然因果关系一同列在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中。相较二者的功能,作者认为必然因果关系主要影响定罪,偶然因果关系主要影响量刑[11]62。教材逐步放开胸怀,确立了偶然因果关系的正当身份,从否认走向观点展示,再变成通识,也映射出论争双方的势力消长及认识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偶然因果关系被消解掉部分的哲学性,而“偶然”一词本身的哲学属性又捍卫了其部分的哲学性,表明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去哲学化运动的不彻底性。

四、越过哲学: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刑法化

刑法因果关系的刑法化,顾名思义则是因果关系回到了刑法自有的体系和语境,以刑法的原则、任务和目的去解释刑法因果关系的真实内涵,兼及刑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现实性。它与哲学化的因果关系最为根本的分野在于,经历了“去哲学化”的过程,其间的哲学概念与哲学思维被大大消减,成为以刑法性和适用性为主导地位的刑法理论。回顾我国刑法的发展,它有不少“舶来”的成分,往往是以某国家、某法系为参考借鉴的对象,随即显现该国、该法系的某些特质。这是法律移植或法律融合的常态,如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路径,以苏联学者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为参考,建立起四要件体系为主体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发展路径,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的相关学说。历经不断的理论探索和试错,我国学者基本摒弃了传统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论,在理论研究上逐步转向原因说、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论、双层次因果关系说等。这些因果关系理论彼此虽有出入,但其自身都带着鲜明的刑法特征,为我国刑法学者越过哲学化范畴,建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起到一定的助推作用。

(一)因果关系刑法化的提出

樊凤林1987年在《论新时期犯罪构成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建设性地指出因果关系的刑法性。对刑法因果关系提出两个必须的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刑法性质,作为犯罪构成体系中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自然科学学科里的概念,也不是哲学场域内的范畴。第二个条件需在性质基础上配置具体的内容,刑法因果关系必须通过刑法做出判断,刑法在创设之时就要明确其因果关系面向对象的范围和具体判断的标准[12]。两个必须成立的条件要求刑法因果关系迈过两道门槛,不仅要通过检验客观事实,寻求原因与结果事实上的联系,而且要迈过刑法预先做好的因果设置,回答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果关系考察变为两步走,先迈出事实因果关系这一步,再迈出法律因果关系这一步。波兰法学家查科斯基也指出,由于客观世界的不可预测与无限可能,立法者完全需要“造出某种标准在种种现象间划上一条线。易言之,原因与结果的链条两端存在着极为浩瀚的现象,只有设立一定的区别标准才能使之成为作为承担责任之前提的因果关系”[11]48。

张明楷在《犯罪论原理》一书中,为饱受批判的条件说打抱不平,指出“究其根本,如此归责是由于向苏联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学习的四要件体系,其内部毫无逻辑可循,而非是条件说自身脱离刑法规范。因果关系判断前,首先要经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13]151。在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已经对行为做出了该当或不该当的裁定,阻却无害的、合法的生活行为误入因果判断中。界定对什么行为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并非是事实因果关系的本职工作,应当提前一步放在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加以确认。确立了对作为原因的行为“该当性-事实-法律”的判断顺序,让“任意扩张刑事责任”不能再成为批评条件说的依据。条件说的过错并非因自身体系性的亏欠而导致,而是出自研究者对“必然-偶然”的习以为常,以致下意识地对“条件也是原因”这一说法存在前置的抗拒。更有学术价值的是,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讨论和解决从哲学范畴转向到刑法学范畴,自觉放下了偶然性、必然性的哲学讨论,从刑法自身的体系性中展开论证。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qikandaodu/2021/0616/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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