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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律与他律之间,我们应该选择怎样的公共生

来源:哲学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6-1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在近代以来权利与功利之间的政治道德嬗变历程中,功利主义的根本错误就在于把适用于个体决策的道德原则推广到集体决策上,从而为对个人权利的大规模侵犯埋下了伏笔。被公认为

在近代以来权利与功利之间的政治道德嬗变历程中,功利主义的根本错误就在于把适用于个体决策的道德原则推广到集体决策上,从而为对个人权利的大规模侵犯埋下了伏笔。被公认为二十世纪最重要政治哲学家的罗尔斯以此振聋发聩之语开启了至今余波不绝的政治哲学复兴之旅,也将自密尔以来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无论人们如何解读罗尔斯与功利主义之争的理论意涵及其后续影响,罗尔斯的政治哲学都已经与一种被称作是反至善论(anti-perfectionism)的政治道德绑定在一起,并由此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内外引发了旷日持久的辩论。

拉兹的以个人自主为基础的自由学说具有如下三个特征:首先,这一学说的首要关切在于促进和保护被理解为自主能力的积极自由,而自主性的前提是能够得到充分的选择范围并具有一种自主的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精神能力;其次,国家不但有防止否定自由的义务,而且有通过创造自主性的条件促进自由的义务;最后,任何人不能通过侵犯人们的自主性去追求自己的目标,除非这种行为可以通过保护或促进其他人的自主性的需要而得到辩护。很明显,第一个主张所针对的主要是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观,所论证的则是自由的道德含义和内在价值;第二个主张所针对的是义务论自由主义的所谓国家中立性原则,所论证的是国家有义务促进良善生活的至善论原则;第三个原则乃至于整个以自主性为基础的自由学说则是通过把著名的伤害原理与一种特定的个人幸福观念联系起来,亦即把这个原理植入赋予伤害以具体内容(破坏自主性或自主性的条件)的道德观,从而为该原理提供了规范基础。

据英国牛津大学哲学系、希伯来大学官方网站消息,著名法哲学家约瑟夫·拉兹于5月2日逝世。拉兹以其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捍卫成为当代最重要的法哲学家一,同时,他也因对价值多元主义的探讨闻名于政治哲学、道德哲学领域。

首先,拉兹所谓多元论是指所谓价值多元论,亦称道德多元论,“道德多元主义是那种认为存在着体现了不同的德性并彼此不相容的各种生活方式和生活风格的观点……它所断言的不仅是不相容的生活方式在道德上是可接受的,而且是它们表现了独特的德性,每一种都能基于它自身的原因而被追求”。这样理解的多元论是自主性的前提,因为个人自主性的理想背后的主要观念就是人们应当过他们自己的生活,而如果不能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之间进行选择,或不存在充分的生活方式备选项,自主性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前提。

本文为独家原创内容。作者:应奇;编辑:袁春希;校对:薛京宁。未经新京报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拉兹的老师哈特曾经把近代以来的政治道德界定为权利与功利之间的交替争雄,从这个更为宽阔的近现代政治哲学的语境看,拉兹的至善论自由主义的显著特色正在于同时拒斥功利论和权利论。拉兹一方面指责功利主义把欲望的满足认作本质上就是好的,另一方面更猛烈地批判它错误地把所有价值当作可通约的。如其教席的继承者Leslie Green所指出,如果拉兹的批评能够成立,那么它就不但削弱了功利主义而且削弱了所有形式的后果论,并且对现代决策论和福利经济学有从道德根基上釜底抽薪之效。实际上,拉兹与功利主义者具有同样的对于人类幸福的基本关切,但是问题在于为什么每个人都应该关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对于西季威克也未能解决的自我利益与共同善的协调这个传统的难题,拉兹的主张是,“一个人只能拥有以各种现有社会形式亦即在社会中得到广泛实践的行为方式为基础的整体性目标”。拉兹试图以此消除个性与共同体或自我利益与道德之间的紧张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从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语境看,拉兹所拒斥的权利论主要是与一种平等主义的政治哲学绑定在一起的,问题的焦点于是就成为了拉兹反对这种平等主义的论证在多大程度上是有效的。我们已经指出,在罗尔斯那里,以个人自主为基础的国家中立性原则与以道德自主为基础的平等主义原则从一开始就处于某种紧张关系之中;在拉兹那里,这种紧张关系则出现在他对平等主义的拒斥和他对某种温和的家长主义的倡导之间。就前者而言,拉兹认为德沃金所谓平等的关心和尊重仅仅是“修辞上的平等主义”,但是“关心平等本身,把它完全当作一种分配性物品,是不合理的,或者是嫉妒的,或者是受一种奇怪的审美理想的控制”。就后者而言,如果干预人们的选择能够增加人们过上自主生活的机会,那么只要这种干预形式是非强制的,拉兹就会赞成这种干预。在通过家长主义的辨析对密尔所提出的伤害原理的重新解释中,拉兹把自己放回到了现代英国自由主义的谱系中,而且我们会发现,与其说拉兹的至善论自由主义更接近于密尔的个体自由主义,不如说是更神似T·H·格林和霍布豪斯的社会自由主义,虽然我们未必需要像贝拉米在刻画密尔与格林的两种自由主义时所做的那样,把前者称作“集体主义的个人主义”,而把后者以及拉兹称作“个人主义的集体主义”。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 网址: http://www.zxyjzzs.cn/zonghexinwen/2022/0612/1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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